勞動保護(六)
集體合同中設置勞動保護條款應遵循的原則
1、勞動保護條款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要求。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目的在于全面貫徹落實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要求,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其核心內容是規定企業的勞動標準和落實勞動標準的具體措施。我國的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對企業的相關工作都有明確要求。集體合同規定的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地方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
2、集體合同涉及勞動保護條款應體現廣大職工的意愿。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之前必須充分聽取廣大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收集和分析廣大職工在勞動保護方面最為關心的問題,并以此為重點,推動落實職工的相關權益。
3、既堅持國家和地方標準,又從企業實際情況出發。設置勞動保護條款,既要堅持國家和地方標準,又要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對暫時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企業,要針對重點問題,與行政協商,提出限期整改治理計劃和方案,推進勞動條件的改善和事故隱患的整改治理。
4、盡可能具體和量化。集體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目標、安全衛生設施改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費投入、隱患治理項目等,盡可能具體和量化,以便于操作、檢查、落實、考核和監督。
5、體現工會的維護職能。集體合同必須明確工會在勞動保護工作中的責任和依法獨立開展監督檢查的權利,明確保障工會依法行使職權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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